向反人类罪条约迈进了一步

18 年 2022 月 XNUMX 日,联合国大会审议法律问题的主要论坛第六委员会批准了一项关于“危害人类罪”未经投票。 该决议为就预防和惩治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的所有方面实质性交换意见以及审议国际法委员会根据条款草案提出的公约建议提供了空间。 该决议规定了委员会审议该议题的程序以及委员会审议条款草案的明确时间表。 该决议还邀请各国在 2023 年底之前就条款草案和委员会的建议提交书面评论和意见。 秘书长将在 2024 年举行的第六委员会会议之前尽早编写并分发这些评论和意见的汇编。该决议遵循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和 危害人类罪条约条款草案 于 2019 年提交第六委员会审议。

《反人类罪》第 7 条给出了定义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诸如谋杀、灭绝、奴役、驱逐或强行转移人口、酷刑、强奸、性奴役等罪行,这些罪行是作为针对任何平民人口的广泛或有系统的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并且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危害人类罪不一定与武装冲突有关,也可能发生在和平时期。

关于预防和惩治危害人类罪的条款草案这些将成为国际条约的基础,除其他外,纳入了防止危害人类罪的重要义务。 根据关于一般义务的第 3 条草案,“1. 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不从事构成危害人类罪的行为。 2. 各国承诺预防和惩治危害人类罪,这些罪行无论是否发生在武装冲突期间,均属于国际法所规定的罪行。 3. 任何特殊情况,例如武装冲突、国内政治不稳定或其他公共紧急状态,均不得作为危害人类罪的理由。” 此外,根据关于预防义务的第 4 条草案,“每个国家承诺根据国际法,通过以下方式预防危害人类罪:(a) 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上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适当的预防措施。管辖权; (b) 与其他国家、相关政府间组织以及酌情与其他组织合作。”

目前,国际法中不存在与危害人类罪有关的此类义务,但有一些国际条约侧重于其他国际罪行,特别是灭绝种族罪、酷刑罪、种族隔离罪和强迫失踪罪。

由于第六委员会将继续采取下一步行动, 关于预防和惩治危害人类罪的条款草案 作为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机制,制定这样一项条约的必要性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 考虑到世界各地可怕的暴行案件数量不断增加,需要采取更多行动来确保紧急解决这一趋势。 尽管现有义务防止种族灭绝,但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种族灭绝公约》)第一条中,各国不愿意承认暴行是种族灭绝,甚至不愿意承认种族灭绝的严重风险,也不愿采取行动防止。 根据《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的定义,种族灭绝罪的独特性质要求具有全部或部分消灭受保护群体的具体意图,这使得各国能够在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逃脱惩罚,因为它们声称,犯罪行为尚未得到满足。 即使国际法院澄清“国家的预防义务和相应的采取行动的义务是在该国得知或通常应该得知存在发生种族灭绝的严重风险时产生的”,而不是各国确信种族灭绝正在发生。 更广泛的保护责任(R2P)包括各国保护本国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以及鼓励和帮助彼此坚持这一承诺的集体责任,是一项政治承诺,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危害人类罪的新条约将为预防和惩治危害人类罪增添法律效力。 同样,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该条约。 如果有疑问,我们需要想想在缅甸、新疆(中国)、提格雷(埃塞俄比亚)、尼日利亚、乌克兰、阿富汗犯下的暴行——这些暴行符合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的法律定义。

资料来源:https://www.forbes.com/sites/ewelinaochab/2022/11/19/a-step-closer-towards-a-treaty-on-crimes-against- huma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