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法院规定,要求员工打开网络摄像头是侵犯人权的行为

当佛罗里达州 切图 在荷兰聘请了一名电话推销员,公司要求该员工打开他的网络摄像头。 在一个包括屏幕共享和流式传输他的网络摄像头的程序中,该员工对“每天 9 小时”被监控感到不满意。 当他拒绝时,他被解雇了, 根据公开法庭文件 (荷兰语),因为该公司称“拒绝工作”和“不服从”。 然而,荷兰法院不同意,并裁定“保持网络摄像头打开的指示与对工人隐私的尊重相冲突”。 在其判决中,法院甚至认为要求网络摄像头监控是侵犯人权的行为。

“每天被摄像机监控 9 个小时让我感到不舒服。 这是对我隐私的侵犯,让我感到非常不舒服。 这就是我的相机没有打开的原因,”法庭文件引用了匿名员工与 Chetu 的通信。 该员工表示公司已经在监控他,“你已经可以监控我笔记本电脑上的所有活动,我正在共享我的屏幕。”

根据法庭文件,该公司对该信息的回应是解雇该员工。 这可能在 随意状态切图的家乡佛罗里达州,但事实证明,劳动法在世界其他地区的运作方式略有不同。 该员工以不公平解雇为由将 Chetu 告上法庭,法院裁定对他有利,其中包括支付该员工的诉讼费用、拖欠工资、罚款 50,000 美元,并下令取消该员工的竞业禁止条款。 法院裁定,公司需要支付员工的工资、未使用的休假日以及其他一些费用。

“每天通过摄像头跟踪 8 小时是不成比例的,并且在荷兰是不允许的,”法院在其判决中发现,并进一步指出这种监控违反了员工的人权,并引用了《保护人权公约》。人权和基本自由; “(……)对员工在工作场所进行的视频监控,无论是否隐蔽,都必须被视为对员工私生活的相当大的侵犯(……),因此[法院]认为它构成了意义上的干涉第 8 条[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

反过来,切图显然没有出现在法庭案件中。

通过 荷兰时报.

资料来源:https://finance.yahoo.com/news/demanding-employees-turn-webcams-human-000823653.html